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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

关于从严从快处置我市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7-03-01浏览人数:15509 次作者:本站来源:作者:中国民主建国会长沙市委员会
  由于各种原因的长期存在,在我国社会经济投融资领域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实体经济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钱荒现象;而另一方面,部分不甘于只获取银行存款利息的老百姓的大量资金却没有渠道投资出去。在这组矛盾当中,应运而生出现了大量逐利的影子银行。街头林立的某某投资担保公司就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类。

  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有两类:一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投入某些项目当中(其中有部分直接将资金卷走,逃之夭夭)。通常分为两个步骤:老百姓将其资金投到非法投资担保公司,每月领取固定投资收益,年收益一般为投资本金的12%-20%之间。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将筹集到的资金再投资到某些具体的或者虚拟的项目当中。这两个步骤分别产生的两个投资行为,对应着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名称中的“投资”;二是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在筹集公众资金的同时,由非法投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关联的担保公司对资金安全提供全部兜底担保(只是名义上的担保,真实情况下没有任何担保实力),这对应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名称中的“担保”。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大量存在,我市也不例外。

  一、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大量存在的原因

  经过我们调查,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大量存在的原因归结于法制不完善;行政对法制的理解力还有待加强。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上述《办法》存在一个重要漏洞,那就是只要求“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而地方监管部门与工商登记部门也对《办法》的狭隘性名称定义作出了反应,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了狭隘的行政许可范围,而没有对大量存在,且具有融资性内涵的投资担保公司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

  我们认为:街头林立的大量投资担保公司其经营实质,仍然没有偏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与担保实质,而且相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而言,该类投资担保公司还普遍涉及到了非法集资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将该类投资担保公司统称为非法投资担保公司,是从其经营实质的非法作出定义的。因为这些公司都通过了工商登记,取得了合法的外衣,但行使的是非法的集资与高利贷业务。简言之,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相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更应该纳入登计前的审批。

  二、我市存在非法投资担保公司会导致的严重问题

  1、提高了我市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大量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吸走了部分银行存款,这也是近期部分银行的存款余额下降较快的原因之一。而银行存款余额的下降,会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中小微型企业从银行获得低成本融资的可能性,转而又会促使实体经济企业主不得不通过非法投资担保公司获取高成本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我市实体经济从该类非法投资担保公司融资,普遍的年化利率在36%-60%之间,甚至有的短期资金年化利率高达100%以上。这确实提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2、给我市的金融腐败提供了温床

  我们在调查中还了解到,一些金融系统的职员也参与到了部分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中,还有少量职员成为该类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的隐名股东,在其中主要行使银行过桥业务的资金掮客职能,收取高额的资金回扣。

  3、影响了我市的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

  我市一些正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反映,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的存在,对其正常业务的开展形成了恶性竞争,使部分群众误以为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也在老百姓中集资,甚至经常有群众到一些正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中去咨询投资收益和投资项目,这不但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混淆了正规担保公司与非法担保公司的区别。

  4、成为影响我市稳定和“文明城市”声誉的重大隐患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要求、经理人要求、担保流程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非法投资担保公司普遍存在“空手套白狼”的情况,更谈不上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性。而群众的资金一旦被套走或者投资项目出现风险暴露,则会成为影响我市稳定的重大隐患。众所周知,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的问题在长沙周边部分城市已经出现了严重后果。如果长沙市不防微杜渐,则相关问题的爆发,很可能会影响到我市“文明城市”的声誉。

  三、关于尽快处置我市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的建议

  1、建议我市法制部门出台“要求我市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必须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公司设立和开展经营,明确投资担保公司应该纳入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要求。”并对在我市开展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的投资担保公司,要求监管部门做好案发前的各项监管工作,在法制层面上提出指导。

  2、由于非法投资担保公司存在上述严重问题,建议行业监管部门将投资担保公司纳入市场准入审批,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批要求进行审批。而不是设立“打非办”在非法投资担保公司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出现重大问题后才介入监管。

  3、建议我市工商登记部门对在我市设立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我市设立投资担保公司必须要取得监管部门的许可。

  4、建议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在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时,要充分发挥各类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媒介的作用;还要加强街道、社区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频率。从教育群众入手,切实断绝非法投资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