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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

促进民营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更新时间:2017-03-01浏览人数:17004 次作者:本站来源:作者:中国民主建国会长沙市委员会
  为了解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民建长沙市委组成专题调研小组,通过走访相关主管部门,并在对我市部分民建会员中小企业进行较为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如下调研成果:

  一、以民建企业家为主的长沙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以长沙民建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经济经历了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呈现出数量快速增加、实力明显增强、领域不断拓宽、规模逐步扩大的发展势头。据统计,截止2014年6月止,长沙民建会员中民营业主213人,占会员总数23%。而长沙市2013底共有私营企业106645户;2013年,全市非公经济完成增加值4433.27亿元,占全市GDP总量(7153.13亿元)的62%;全市非公经济实交税金596亿元,较上年增长7.2%。

  二、长沙民营中小企业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限制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仍然存在。据我们了解:一些建设工程项目或政府出资购买的服务项目,人为地设置经营期限、资质标准、企业大小等不切实际的高“门槛”,限制民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竞标,有的甚至设置“萝卜”标准,拒绝民营企业参与竞争。

  第二,民营中小企业承担的社保负担过重。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应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自选,人工成本已占到企业成本35%左右。如某职工38人的小型企业,人均月工资3640元,每年工资总支出166.02万,即便以2013年长沙市最低2265元参保基数,仅社保的五险就要缴31.22万余元。其中:企业占31.2%,缴纳684.85元/人月;个人占11%,缴纳241.45元/人月;合计11115.6元/人年,社保金占工资比的25.44%。如果以工人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需支出的费用则更多。

  第三,目前税收政策仍困扰民营中小企业。一是很多民营中小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进项发票无法抵扣,导致税收成本增加;二是“营改增”后,一些企业的税收成本不减反增,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没有制订较为公平合理的税率。

  第四,长沙民营中小企业所处法治环境不公。个别行政和司法执法人员,对中小民营企业,不按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随意执法,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如长沙民建某会员所属企业在娄底施工期间,一外来送盒饭人员意外“猝死”,因为其家属无理取闹,滥用司法保护权,行政仲裁和法院判决,均判施工企业败诉,最后该企业争取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再审程序虽然胜诉,但对方仍纠缠不清,企业为此伤透脑筋。

  第五,影响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据调查:民营中小企业实际融资利率和费用高达12-14%,比正常银行利率高出2-4倍,如果通过民间高利息借贷,利息更高达20-30%,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是微利,或无利可图。

  第六、新的“用工难”问题又严重困扰民营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长沙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待遇较低,又缺乏有力的激励机制,近几年不仅专业型、创新型人才缺乏,现在普通“蓝领”人才都难招到如意称心的,且“蓝领”人才“短工化”趋势明显。

  三、推进我市民营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各级政府权利清单。要认真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切实贯彻政企分开,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尽快出台可操作的、可追责的政府行政的负面清单、流程清单和监管清单,并在网上公布;要及时制定和实施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出台实施更多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

  第二,逐步消除所有制不同造成的政策不平等。一是不再搞政府重点工程式的减免国企有关土地、税收和非税性收费等优惠政策。二是逐年增加财政对民生工程的兜底作用,争取小微企业创业的头5年免交社保基金、其他经营期间也降低中小微企业缴费比率。

  第三,构建民营中小企业和谐用工环境。要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工会运行新模式;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社保”交纳,采取有区别对待的方式,在保障务工人员权益的前提下,减轻民营中小企业负担;要探索建立职业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企业的做法。

  第四,拓展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方面探索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进一步加大对处于垄断地位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其收费行为,严禁一切不合理收费。

  第五,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税收的优惠力度。要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合理扣除;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要按照规定在税收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要规范“税收减免”和“财政性奖励”操作,公开办事程序,避免“权力寻租”现象发生。

  第六,推进民营中小企业产业适度集中。应因地制宜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民营中小企业适度集中。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适度集中可以获得外部经济,也有利于吸引资金,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引导和扶持民营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一批新型的小城镇,使之成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