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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

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更新时间:2015-07-27浏览人数:42877 次作者:本站来源:长沙民建 作者:江跃龙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人作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有幸目睹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亲临感受大多数法院审判员对人民陪审员意见的尊重,与此同时,也发现我市部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过程出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随意性比较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为两大类:一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是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目前因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性实施细则,导致基层法院许多案件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第二,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参审不参判”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陪审员在法庭上不发表意见,在庭后也不参与案件评议,更不知道案件裁判结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与监督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花瓶”摆设。

  第三,人民陪审员职权、职责与义务不匹配。相关规范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但实际上这一点很难实现。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没有法律专业的教育背景,虽然在上岗前和任职期间要接受短期培训,但要系统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人民陪审员专业素质与规范所要求的独立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作出独立表决,这种职权、职责完全无法匹配,是造成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重要原因。

  第四,缺乏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追责机制。目前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这就有可能将人民陪审员异化成为职业法官,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由于缺乏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履职效果差的人民陪审员,也不能给予及时惩戒和退出。

  第五,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不科学、不完善。按理说,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多少案件,误了多少工,花了多少费用,人民法院都应有详细科学的测算,并给予适当补偿。目前长沙人民陪审员各区补偿标准不一,且普遍存在偏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

  针对以上情况,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实行人民陪审员负面清单制。规定除简易程序案件、第二审案件和当事人申请不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且法院认为可予允许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则均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将原有的任意性规范变为一定范围内的强制性规范。

  二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庭审必须安排人民陪审员询问的环节,鼓励陪审员在合议时,发表的自己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时建议一般案件尽量做到当庭宣判,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法院审判员应及时与陪审员充分沟通,并把审判结果书面反馈给人民陪审员。

  三是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的专业划分。一般的民事及简单刑事案件中,只要具备行为能力、有一定社会阅历、无犯罪记录、无重大不良道德记录人民陪审员都可参与。对于商事、行政、复杂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样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对本行业的熟知优势,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作用。

  四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建立培训和退出机制。要增加对人民陪审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建立相应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并与人大等权力机关联动,建立必要的人员增加与退出机制。对优秀人民陪审员,每年应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是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建设。建议不同人群,分设不同补贴标准。对在职人民陪审员履职,必须明确规定所在单位的义务,并对其予一定补贴;另一方面,对自己创业者、没有固定单位自由职业者、甚至一些离退休老同志,更要区别对待,发放不同标准履职补贴,避免人民陪审员队伍变成“关工委”性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