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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
更新时间:2017-10-19浏览人数:42377 次作者:本站来源:作者:段安娜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改革试点扩至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政府明确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在理论设计上,政府试图通过全环节抵扣实现低税率。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建筑行业特殊性,导致一些企业反映税收制度改革后税负不减反增,具体如下。

  一是部分进项无法抵扣或无法完全抵扣。增值税是“先征收后抵扣”,由于生产链下游提供工业原材料的一些个体户、小微企业无法开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导致上游企业无法抵扣进项;建筑工程中的机械费、周转材料、砂石料等也基本开不到税票,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另外,如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率为百分之六,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按百分之十一缴纳之后,退回进项百分之六,则此种材料需多承担百分之五的税负,进项和销项无法完全抵扣。

  二是发票抵扣存在期限问题。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开出去,否则过期失效。这就导致企业在各个月份做账的时候必须要做平,进项和销项大致平衡才能保证足额抵扣。在建筑业实际经营活动当中,今年开工、明年付款再开具发票的跨年度情况十分常见。在现行模式下,企业今年的进项发票将全部作废,明年开发票时要全额缴纳税率。此种情况大大增加了企业负担。

  三是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增加。对于年销售不到500万或者超过500万元而进项少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大型的规范的企业往往要求可抵扣的进项发票,否则不予合作。大企业要求的进项发票,同时也就是下游小规模建筑材料供应商的销项发票。于是有发展要求、要与大企业合作的小微企业不得不去税务局开具高税率的可抵扣发票,但自身又无法抵扣,从而增加其负担。

  为此建议:

  一是建议完善增值税全环节抵扣制度,实现原材料普通发票能够在抵扣环节中按比例扣除,切实降低建筑业企业税负。

  二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发票抵扣实施细则,如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开展情况实施跨期抵扣、增加发票有效期限等。

  三是建议对于有开具专用发票要求、自身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真正降低处于建筑业下游的小微企业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本文2016年被全国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