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几点认识
更新时间:2014-11-04浏览人数:47994 次作者:本站来源:长沙民建 作者:江跃龙
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在法律上仅仅列举一些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然后对于禁止事项禁止之外的事项,法律不进行干预,使市场主体能够自由进入,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简单地讲负面清单的概念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4月25日召开会议,会议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是继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决策层再次强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越性的认识
第一,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相比,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激活主体活力的机制。
第二,限制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基本理念仍然是由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更大程度的管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基本理念上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其权力仅限于保证那些被列入清单的领域切实得到规范或禁止。
第三,促进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领域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并且需要对相关限制条件的设置进行合理的说明。这就有利于推动政府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
第四,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更为高效。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行政机关的审批,是所谓的“事前监管模式”。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只要符合法定的准入条件,行政机关就应当许可和批准。监管形式实现了相应转变——变成了准入之后、运营之中的监管。由于事后的监管模式更有利于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实际经济活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因此,与事前的监管模式相比,事后的监管模式更有效率。
综上所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法治理念和社会管理理念的根本转变,遵循了市民社会管理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内在发展需要的体现。
第二部分:如何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个人思考
如何更好地发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用,个人认为有两点是关键:一是负面清单制度的科学制定;二是负面清单制度的保障落实。一方面科学制定负面清单,首先要自觉遵循开门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透明决策的方式制定负面清单内容;其次要必须及时更新,将不需要管制的内容剔除,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加入新内容;另一方面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则必须有政府权力清单相作保障。“权责法定”是指政府的职权和行为方式等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得随意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而不是它想做的事;政府的责任也是有限的,法治政府也只能是有限政府。
本人认为:要做好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定权责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配套,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思想意识要到位。国家权力机关和决策部门要充分意识到: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就要规范政府公权,做到权责法定。私法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禁止皆自由,而在公法中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皆禁止,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第二,规范措施要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公布后,要防止明放暗不放,各种变相管理、没收,大量变相的行政许可等。负面清单管理是以市场机制发挥主导性作用的模式,政府只管那些市场和失灵,必须由政府来管的事情。
第三,监督机制要健全。道孟德斯鸠曾经讲过,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必然被滥用。权力制衡、加强监督、公开程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权力最好的“防腐剂”。既要有内部监督,更不能缺乏外部监督,应借助公布“权力家底”的契机,让公众和舆论广泛参与监督,有效行使知情权、发挥监督权。
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越性的认识
第一,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相比,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激活主体活力的机制。
第二,限制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基本理念仍然是由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更大程度的管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基本理念上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其权力仅限于保证那些被列入清单的领域切实得到规范或禁止。
第三,促进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领域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并且需要对相关限制条件的设置进行合理的说明。这就有利于推动政府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
第四,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更为高效。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行政机关的审批,是所谓的“事前监管模式”。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只要符合法定的准入条件,行政机关就应当许可和批准。监管形式实现了相应转变——变成了准入之后、运营之中的监管。由于事后的监管模式更有利于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实际经济活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因此,与事前的监管模式相比,事后的监管模式更有效率。
综上所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法治理念和社会管理理念的根本转变,遵循了市民社会管理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内在发展需要的体现。
第二部分:如何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个人思考
如何更好地发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用,个人认为有两点是关键:一是负面清单制度的科学制定;二是负面清单制度的保障落实。一方面科学制定负面清单,首先要自觉遵循开门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透明决策的方式制定负面清单内容;其次要必须及时更新,将不需要管制的内容剔除,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加入新内容;另一方面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则必须有政府权力清单相作保障。“权责法定”是指政府的职权和行为方式等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得随意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而不是它想做的事;政府的责任也是有限的,法治政府也只能是有限政府。
本人认为:要做好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定权责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配套,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思想意识要到位。国家权力机关和决策部门要充分意识到: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就要规范政府公权,做到权责法定。私法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禁止皆自由,而在公法中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皆禁止,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第二,规范措施要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公布后,要防止明放暗不放,各种变相管理、没收,大量变相的行政许可等。负面清单管理是以市场机制发挥主导性作用的模式,政府只管那些市场和失灵,必须由政府来管的事情。
第三,监督机制要健全。道孟德斯鸠曾经讲过,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必然被滥用。权力制衡、加强监督、公开程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权力最好的“防腐剂”。既要有内部监督,更不能缺乏外部监督,应借助公布“权力家底”的契机,让公众和舆论广泛参与监督,有效行使知情权、发挥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