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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点滴体会
更新时间:2014-11-12浏览人数:16946 次作者:本站来源:长沙民建 作者:方湘林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继十八大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之后,又一重大顶层设计。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革命、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严治党,“戒奢以俭”,中央规定了八条工作纪律,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老虎、苍蝇”一起打,国外追逃,反腐倡廉深入开展,人民群众交口称赞。但是,正如《决定》指出的“必须清醒看到,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有些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对此,《决定》从理论和实践中,想出很多好办法,例如,推行决定程序科学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领导干部、司法内部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干预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责。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纠错问责机制,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等等。这些对依法行政、司法治理的确大有裨益。

  但是,由于司法监督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加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官相护,佑于部门和地方声誉的保护主义,一些不法现象、不法问题、不法分子仍然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查处,甚至对于披露出来的问题,有的部门和组织,也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党的坚强领导,而且需要一大批政治坚定,忠于党的十八大路线,有法治素养的干部去实施去推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对此,《决定》对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作了专门论述。

  这里,我以为要不拘一格选用人才。同时建议,多吸纳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立法协商、司法监督、人民陪审、政府职能监督等,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依法治国中参政议政的作用。

  青山遮不住,必竟东流去。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用《决定》精神,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加强政府执法的主导作用,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切法治的乱象和负面的东西都将得到治理和克服。一个政通人和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终将实现。我对《决定》充满期待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