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施“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发生较大调整,详见表1所示。
二是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有所增加。从物流企业的实际来看,在物流运输业务中,油料费用、过路过桥费用和人工成本大概各占物流总费用的三分之一,按照现有的物流营改增操作,过路过桥费用和人工工资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造成运输型的物流企业可抵扣的项太少,按照100万元业务来计算,改革前缴纳营业税3万元(100*0.03=3),改革后需缴纳增值税估算7.73万元((100-33)*0.11=7.67),改革后比改革前预计将多付出税收4.67万元(7.73-3=4.67),如物流公司将运输业务委托给个体户司机运输,个体司机无法提供发票,则交通运输企业将按照收入的全额缴纳增值税11万元(100*0.11=11),比改革前多付出税收8万元,因而实际增加了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四、其它试点省份关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做法
据和讯网报道,2012年底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针对“营改增”进行了调查,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反应税负增加。
针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出现的税负增加的情况,全国已经试点的上海、江苏、北京、安徽、广东、浙江等省市,都及时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纷纷出台了补贴办法,进行了各种改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尝试。上海市公开的口径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具体流程是“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操作方法是企业按月报告,财政部门“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标准大致是企业税负累计超过3万元,由财政部门补贴70%,在年底再进行清算。北京方面要求试点企业填写税负变化表,企业需要填写的数据有三类,分别是“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上年同期营业税”,北京也是按季度受理企业申请,且财政扶持资金的下拨,需要经过市级财政部门的审批;对于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金额较少的,财政部门可在年度清算后拨付;要求在全年结束的3个月之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厦门试点企业除了要填写税负变动表,并提供其他材料,还对财政拨付流程、具体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累计超过3万元,可向财政部门提出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企业累计升高税负的70%预拨给企业;企业无需每个月都提交申请,而是当税负升高累计较多时再申请。
五、湖南贯彻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物流业担负着稳增长、促生产、扩就业、保民生的责任,同时占物流主要业态的运输、仓储又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2%-3%,若税收负担大幅增加,企业内部无法消化,必然引起运价上涨,从而推高物价;另一方面,部分物流企业因难以维继而被迫停业,导致就业人员失去工作岗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对税改目标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可以比照部分试点省市的成熟做法,对“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物流企业,其增负部分,按照“企业据实申报、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即征即返”的方式,确保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而真正贯彻落实税制改革的真正意图和确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
二是建议确定行业特定项目的抵减比例。对于一些现实中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可以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出应抵减比例并实施抵扣计税,切实在客观上执行增值税的据实抵扣原则。
三是建议适当增加抵扣项目。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增加增值税应税抵扣项目,如将路桥通行费、强制保险费、存量固定资产年度折旧费、场地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有利于降低企业实际支出中应抵扣而未抵扣的项目。
四是建议适时合并税率,简化征税流程,降低征税成本。可以将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的税率合并,统一为6%的税率。这样既可以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又可望达到基本实现企业税负持平或略有所降低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