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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

关于解决小额贷款诉讼难,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7-03-01浏览人数:32688 次作者:本站来源:作者:中国民主建国会长沙市委员会
  为了扶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在经济领域,国家进行了系列改革。包括进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我市自2009年开展小贷公司试点以来,截止到2015年8月底,共有46家小贷公司开业,总的注册资本为51.26亿元,共向数千家企业或个人发放了270亿元的贷款。

  但近期全球经济持续走低,且国内经济结构尚处转型当中,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小微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涉银行、小贷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量涌现。这种现象在我市也不例外。根据我们从法院系统了解到的情况,大量借贷纠纷的案卷已经到了汗牛充栋的地步,部分法官手头要处理的借贷纠纷案件经常维持在百个以上。

  众所周知,普通诉讼程序是一种冗长而缜密的诉讼程序。对于小贷公司这种只发放微小贷款而产生的相对清晰的借贷纠纷来说,普通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复杂,纠纷处理的时间太长。我市大量小贷公司都存在立案两年仍未审结完毕的借贷纠纷案件。由于诉讼久而不决,小贷公司大量资金被不良项目长期占用,严重制约了其向更多小微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机会,也极大的打击了部分公司、个人投资设立小贷公司的积极性(我市小贷公司开业数量已经呈现下降的势头。比如2013年新开业12家,2014年开业只有3家,2015年却只开业了1家)。而对于法院而言,也占用了其大量的人力司法成本。故在我市建立针对小贷公司借贷合同纠纷的专门诉讼程序,形成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理、快执行的绿色通道,省去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保证司法诉讼在这一领域的高效率运行,将能更好地帮助小贷公司与小微企业“盘活资金存量,搞活资金增量”,从而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基层法院认可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如果我市小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我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按简易程序执行。

  二、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它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强制适用,其适用的案件范围首先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次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应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一般理解,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的类型,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特别的限制,只要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即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标准,只要标的额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适当缩短举证期和答辩期、简化庭审环节、缩短审限、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等方面确实具有独特的优势,也特别适合小贷公司支农支小的小微贷款产生的借贷纠纷。

  湖南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该意见将湖南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该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而长沙作为省会城市,我市小贷公司单笔标的额度远大于其他地州市。据我们统计,我市小贷公司超过一半的贷款集中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贷款在10万元以下的非常少,在1.4万元以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建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省高院同意,对那些适用诉讼标的额范围要求的简易程序的标的额适当予以提高,这会更符合我市小贷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为:将我市小贷公司涉诉案件的小额诉讼适用程序的标的额上限提高到50万元。

  三、进一步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根据相关统计,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花费在送达上的司法资源占到民商事案件司法资源的四成。

  1.小贷公司借款合同中送达难的原因分析。部分涉小贷公司纠纷案件牵连人员较多,借款合同往往存在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等众多相关方,且借款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包括自然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流动性较大,经常变更居住地,而涉及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公司的案件也经常遇到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案件因涉及多名当事人,而小贷公司往往只能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住址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甚至不能准确提供全部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导致法院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存在较大难度,往往因为部分被告送达不到,而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以致案件审理周期变长。

  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送达难现象不光给小贷公司和人民法院增加了大量成本,更降低了资金的流转效率,从而推高了借贷资金的成本,对社会金融体系的运转极其有害。以一个借款合同案件为例,如一个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能在十五天以内审结,在一个月以内生效。而如适用公告送达,则该案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告期为六十天,举证期限为一个月,则案件将在100天以内审结,裁判文书同样需要六十天的公告期,故案件受理至裁判文书生效需180天左右,后者的时间是前者的六倍。

  2.关于认可借款合同中约定诉讼送达地址的建议

  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上约定的“因该合同而产生的诉讼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首先,合同确定诉讼送达地址符合意思自治的合同原理。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的是平等方式之间的法律管辖,合同相关的诉讼更应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行对诉讼的管辖、诉讼文书的送达进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设置,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其次,送达地址事先确定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送达地址在订立合同时直接予以确定,有利于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与此同时,也保障了相对方的知情权和抗辩权,使其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

  四、减少提供担保的数额及接受更广泛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障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财产保全运用得当,无疑可以较好的从源头上解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为规范财产保全行为,湖南省高院已于2015年7月6日印发了《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的通知,其中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小贷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特别建议:

  1.小贷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目前我市仍然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标的额相应的抵押物。建议我市法院大幅减少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数额。原因主要包括:首先,小贷公司在批准设立时,主管部门就对其资本提出了特殊要求,其资本基本上均为现金资产,固定资产很少,本身可以用于保全担保的实物资产就非常少;其次,小贷公司涉及的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般而言系情况简单、事实清楚的借贷纠纷,相关贷款合同、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的凭证清晰;且小贷公司作为申请人,其财产或者财务状况一般也足以担保保全单个小额贷款案件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风险。

  2.小贷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建议我市人民法院允许其可以选择实物、现金、权利凭证、保证等担保方式,或者选择实物、现金、权利凭证、保证等各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提供担保。在此,特别建议我市允许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通过出售保险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这样可以拓宽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渠道,不仅有利于保全案件执行错误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帮助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流动性要求高的小贷公司解决保全担保的难题。

  五、支持小贷公司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相比只能通过诉讼确定主债权然后申请执行的旧况,权利人可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这对切实保护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另外,鉴于目前国务院、最高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收取费用的问题,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相对简单,比起普通程序案件来说消耗的司法资源要少得多,比起普通简易程序案件来说消耗的司法资源也要少一些,故建议我市人民法院参照按支付令案件的办法收费,从而降低小贷案件的费用,确实支持小贷公司向更多的微小企业发放贷款。

  六、积极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般而言,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借款合同有关给付内容也无疑义,故只要上述借款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并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建议我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小贷公司凭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的案件,应积极立案并快速高效地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七、惩戒“老赖”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制造无可供执行财产假象的,我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工作要求,积极惩戒“老赖”。建议我市人民法院建立市级失信黑名单库。并对小贷公司申请纳入,且经审核符合纳入标准的失信人员,予以全部纳入黑名单库。依法对失信人员进行信用惩戒,以切实维护小贷公司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