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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论人民政协如何创新开展协商民主工作
更新时间:2013-08-26浏览人数:34115 次作者:本站来源:长沙民建 作者:肖超元
  人民政协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阶级解放的长期武装斗争历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在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的。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政治协商。其核心是协商、对话、讨论、辩论与共识。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和特征:

  协商民主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以公共利益为诉求,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公民、政党或者利益集团等组织通过对话渠道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和协商,力图反映所有参与者的意愿和利益,以寻求立法和决策合法性为目标,强调合作与共识,达成共赢的效果。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协商民主必须是平等公民之间的自由协商,有平等的言论机会。

  2、参与方式的广泛性。协商民主以多方参与者面对面对话、讨论、辩论、商谈、审议等方式,最终协商做出决策的过程;

  3、协商过程的透明性。协商民主强调信息的公开透明,强调公民的知情参与,做出理性判断。

  4、协商结果的共识性。协商民主要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共识,比如法律、政策。参与者要认同和遵循,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内涵和特征: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报告中的一大亮点。确认“协商民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题上进一步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伟大创造。这种形式既体现了民主的内在特质,又立足于中国具体实际,有着自身的理论与实践逻辑。实现协商民主科学化,正是基于它自身的理论与实践逻辑,对协商民主工作的创新发展,它对当前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议政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探索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形式,是以协商民主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制度。进一步明确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既确定了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解决了协商民主的依托主体和实现形式问题,并且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独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现实路径,因而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政协的优越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从协商的主体来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拥有最广泛的参与主体,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从而有利于广大人民民主权利的有效实现。

  2、从制度安排来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弥补了选举民主和多数票决原则的不足,保证了政治参与的有序性,从而有利于社会和政治体系的和谐稳定。

  3、从实现方式来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程序化的运作模式,保证了政治输入渠道的畅通,从而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4、从价值诉求来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包容性的特征,能顺应现代化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和谐政治文化的生成和发展。

  二、人民政协创新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

  我们应该尽快将人民政协中的协商民主纳入法制化轨道。

  1、修改宪法。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对《宪法》进行修改,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样提升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把政协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赋予协商民主和表决民主同等的法律效力。

  2、明确立法。

  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制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应尽快根据修改后的宪法精神,启动《人民政协组织法》立法工作,明确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使政协的工作不仅具有政策依据,而且具有法律依据。

  (二)切实加强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

  要让人民政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平台,程序建设至关重要。有学者认为“真正的协商民主是尊重合理程序,坚持程序正义,并将程序看作决策获得合法性的根本要求,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应该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种职能切入。

  1、要坚持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

  坚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协商,坚持做到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对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出台的重大政策和规定先协商后通过,努力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要完善民主监督的程序化建设。

  民主监督对程序的要求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民主监督的议题;制定民主监督的方案;党政领导和与会的协商委员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给与书面的反馈;政协组织委员对反馈的情况跟踪调查。

  3、要完善参政议政的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工作机制。

  重点在于建设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程序,明确规定调研的选题、实施和成果转化,借鉴提案办理的程序来设计反映民意的程序。

  目前的情况,还有以下两个环节需要改进:

  1、协商计划或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目前的制度安排中,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主要是党委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党委部门主动性较差,没能真正负起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主渠道作用,致使政治协商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效果也大打折扣。对此,要进一步明确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主体除了党委外,还应包括各级政协及委组。

  2、协商意见的实施和监督。

  要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政协意见建议的时限要求、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将贯彻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借助传媒向社会公开等等。

  (三)拓宽协商民主领域,丰富协商形式。

  发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要积极应对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及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不仅要在“存量民主”上做文章,还要在“增量民主”上下功夫。

  1、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向基层拓展,继续探索基层政协工作联络室、基层委员联络室和邀请基层群众代表参加政协会议活动,拓宽群众理性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新渠道,贯通基层自治民主与协商民主通道,实现“精英民主”与“草根民主”的对接。

  2、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向新的社会阶层拓展,根据转型期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研究调整各级政协的界别设置,及时吸纳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加入政协这个大家庭,鼓励他们积极反映新的社会阶层的合理诉求,强化政协界别民意通道功能,进一步贯通界别民主与协商民主通道。

  3、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向各类社会组织拓展,探索建立政协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发挥其在汇集民意、协调关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的重要作用,贯通群体性民意与协商民主通道。

  4、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向港澳台海外拓展,发挥人民政协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谊活动,扩大港澳华侨委员和特邀委员的履职参与面。

  5、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向网络民主拓展,运用网络平台,把握网络民意,丰富协商内容,引导网民进入规范、有序、可控的协商民主政治体系。

  (四)努力增强协商民主的公开透明度。

  协商民主是在一种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属性。只有公开性才能保证协商结果的公正性,才能使得政策具有合法性,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同和信服,才能防止暗箱操作的发生。具体措施有:

  1、扩大民众有序参与。创造条件让民众更多地参与政协工作和活动,如发动民众参加政协献计献策活动,邀请民众代表旁听政协全会并组织座谈,探索民众提案线索征集、转化、办理和监督的互动机制等。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网络的快捷性、开放性、互动性和不受时空、身份限制的特点,创建一个与政协委员和普通民众交流的平台,促进信息开放和交流,加强在表达利益要求中的协商和对话式民主机制。

  3、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建立多元沟通形式,如通过电视台、报纸将好的提案、议案和社情民意公开,让所有政协委员和民众理性地发表不同意见,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五)不断提高协商人员的协商能力。

  协商民主十分强调参与者的平等地位,尊重各自的发言权,但在协商过程中,若对协商问题没有自己深刻的认识,缺乏专业水准,那么自己的话语权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加强委员队伍建设,提高协商能力。一要严格把握委员的入口关。坚持从委员的协商推荐抓起,严格掌握委员的标准,提高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要加强学习和研究。组织引导委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历史、科技和现代管理知识,掌握研究问题、分析问题的基本功,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三是强化履职意识。引导委员树立大局观念,积极投身民主协商工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真实的声音,努力成为一名识全局、议大事、进诤言的政协委员。

  (六)深入进行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

  要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与人大选举民主等民主形式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揭示其历史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本质特征、时代要求和实现形式。要认真研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从实际出发,吸收其精华、批判其糟粕。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科学总结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经验,努力实现对其发展规律的理性把握。

  (七)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1、加大用优机制的建立。

  政协组织是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政协委员开展履职工作更需要鼓励和肯定,只有这样,政协工作才能永葆青春、生机勃勃。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人大与政协的构成也需要不断更新和优化,这样才能保证先进性。因此人大、政协和政府应该相互配合,加大用优机制,积极推荐优秀的委员到各级人大、政协或政府部门任职。交流通道与上升通道的进一步打开,将极大地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与能力水平。

  2、建立直通上报通道,确保提案和社情民意的上报与处理自由畅通。

  (1)上级政协应指派专业指导人员多与各委员加强沟通交流,就提案和社情民意的调研和写作不断提高水平。在此氛围下,各委员也将更积极重视社情民意和提案的调研写作,成品也将不断专业化。

  (2)对于各委员上报来的所有提案与社情民意,应直接提交转发给相关部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些真实的社情民意受到各层各级的人为阻碍或拦截。

  政协委员相较于上级机关,更加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群众,充分了解情况,最能抓住群众普遍关心、人民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提交的每份提案与社情民意都是人民最真实的意愿表达,必须确保畅通地传达上报,而不能因为各级各层的部分领导为了一己私欲而阻断。触及到个别领导干部不法利益的社情民意,更应予以加倍重视。

  (3)对每一份社情民意和提案都应给予回复,绝不忽略任何一份人民的意愿,避免上交之后了无音讯石沉大海的情况出现,打击了委员和人民的积极性。其中优秀的议题和调研成果,则更应大力采纳,积极投入实施。

  3、建立言论豁免权,加强对委员人身安全及财产的保护。

  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本应求真务实,敢于监督。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政协委员在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过程中,难免会触及地方、部门和集团的局部利益。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责予以保护,政协委员没有言论豁免权,就出现了一些不敢说真话、不敢监督的情况。尤其是部分委员由于勇于监督说出实情,而遭受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攻击和打压,甚至是人身财产安全上的侵害,更是对政协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沉重打击,严重影响政治协商制度效果的发挥。建议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一部“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法”,明确规定“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只要言论真实可靠,有据可循,则一律享有言论豁免权。对各级政协委员,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由该级政协主席团许可。”通过立法消除委员们履职时有可能产生的后顾之忧,激发大家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只有法律明文保护,行动上严肃实施,才能确保委员有效行使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八)重点加强政协委员对人事、决算预算以及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的协商。

  1、各级人事任免,经过人民政协监察,提出反对意见并列出证据或依据的,必须推迟决策或任免并重新考察。

  2、各级决算预算,经过协商,政协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列出证据或依据的,必须推迟提交人大表决。

  3、各涉及民生的重大议题,经过协商,政协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列出证据或依据的,人大不得表决,政府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