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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

关于湖南交通运输业完善贯彻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3-07-31浏览人数:32387 次作者:本站来源:长沙民建 作者:尹国杰
  一、国家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由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决定在上海市开展试点。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等8省市。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此,湖南省纳入“营改增”行列。

  二、国家实施“营改增”改革的目的及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选择将交通运输业纳入改革试点,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三是希望通过改革,降低物流企业税收,进而达到降低社会总体税负的目的。

  三、实施“营改增”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改革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收有很大影响。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先行试点省市的一些物流企业的调查,这些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年均营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而实行营改增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实务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

  一是实施“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发生较大调整,详见表1所示。



  二是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有所增加。从物流企业的实际来看,在物流运输业务中,油料费用、过路过桥费用和人工成本大概各占物流总费用的三分之一,按照现有的物流营改增操作,过路过桥费用和人工工资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造成运输型的物流企业可抵扣的项太少,按照100万元业务来计算,改革前缴纳营业税3万元(100*0.03=3),改革后需缴纳增值税估算7.73万元((100-33)*0.11=7.67),改革后比改革前预计将多付出税收4.67万元(7.73-3=4.67),如物流公司将运输业务委托给个体户司机运输,个体司机无法提供发票,则交通运输企业将按照收入的全额缴纳增值税11万元(100*0.11=11),比改革前多付出税收8万元,因而实际增加了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四、其它试点省份关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做法

  据和讯网报道,2012年底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针对“营改增”进行了调查,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反应税负增加。

  针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出现的税负增加的情况,全国已经试点的上海、江苏、北京、安徽、广东、浙江等省市,都及时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纷纷出台了补贴办法,进行了各种改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尝试。上海市公开的口径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具体流程是“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操作方法是企业按月报告,财政部门“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标准大致是企业税负累计超过3万元,由财政部门补贴70%,在年底再进行清算。北京方面要求试点企业填写税负变化表,企业需要填写的数据有三类,分别是“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上年同期营业税”,北京也是按季度受理企业申请,且财政扶持资金的下拨,需要经过市级财政部门的审批;对于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金额较少的,财政部门可在年度清算后拨付;要求在全年结束的3个月之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厦门试点企业除了要填写税负变动表,并提供其他材料,还对财政拨付流程、具体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累计超过3万元,可向财政部门提出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企业累计升高税负的70%预拨给企业;企业无需每个月都提交申请,而是当税负升高累计较多时再申请。

  五、湖南贯彻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物流业担负着稳增长、促生产、扩就业、保民生的责任,同时占物流主要业态的运输、仓储又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2%-3%,若税收负担大幅增加,企业内部无法消化,必然引起运价上涨,从而推高物价;另一方面,部分物流企业因难以维继而被迫停业,导致就业人员失去工作岗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对税改目标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可以比照部分试点省市的成熟做法,对“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物流企业,其增负部分,按照“企业据实申报、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即征即返”的方式,确保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而真正贯彻落实税制改革的真正意图和确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

  二是建议确定行业特定项目的抵减比例。对于一些现实中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可以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出应抵减比例并实施抵扣计税,切实在客观上执行增值税的据实抵扣原则。

  三是建议适当增加抵扣项目。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增加增值税应税抵扣项目,如将路桥通行费、强制保险费、存量固定资产年度折旧费、场地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有利于降低企业实际支出中应抵扣而未抵扣的项目。

  四是建议适时合并税率,简化征税流程,降低征税成本。可以将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的税率合并,统一为6%的税率。这样既可以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又可望达到基本实现企业税负持平或略有所降低的目标。